第一章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不占地临时路由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河北省和新区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河北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办法》《雄安新区管线迁改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不占地临时路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临时路由)是指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等管线类或基站类等用地(或施工开挖)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信控箱等主体项目配套工程、仅更换配电变压器台的工程以及利用新区综合管廊进行管线敷设的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申请临时路由,并征求临时路由相关利益方意见。对于途经片区规划用地的,应征求片区管委会意见;途经林地、河道等的,应征求林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途经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第五条 对于三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工程,三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外由三县立项的工程,由三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对于三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外非三县立项的工程,由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用地面积超标的单个项目拆分成500平方米以下的多个项目申请临时路由。新区以及三县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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